新北市114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申請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相關事項_113.11.01

貳、 報名資格
一、 報名年齡:
(一) 2 歲組(民國111 年9 月2 日至112 年9 月1 日出生)。
(二) 3 歲組(民國110 年9 月2 日至111 年9 月1 日出生)。
(三) 4 歲組(民國109 年9 月2 日至110 年9 月1 日出生)。
(四) 5 歲組(民國108 年9 月2 日至109 年9 月1 日出生)。
二、報名資格:身心障礙、發展遲緩或具特殊教育需求之幼兒(指未持有發展遲緩或身心障
礙證明,但確有發展遲緩情形,且需特殊教育資源服務之幼兒)。
三、戶籍條件:(符合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報名)
(一) 具中華民國國籍且設籍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幼兒,或寄居本市且有合法監護
人(以戶口名簿稱謂欄註記為準,合法監護人應設籍於同戶,不符規定者不具登記
入園資格)之幼兒。
(二) 原住民幼兒、轉介輔導或因保護個案因素安置之幼兒,不以設籍本市為限,但需提
供相關證明佐證(例如:戶口名簿標註原住民身份,縣市政府社會局所發之安置公
文)。
(三) 戶籍設於外縣市之本市各公立高中及國民中小學(設有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
園、非營利幼兒園編制內教職員工(新學年度在職者)且育有符合報名年齡之特殊
教育需求子女,其相關規定如下:
1. 僅能安置於該教職員工服務學校(園)。新學年度因原服務學校教師超額而介聘
至他校之教師或商借之教師,得以原校、介聘或商借之新學校作為本款申請資
格。
2. 倘父母皆為編制內教職員工,如分別服務於不同之公立高中、國民中小學(設有
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僅能填選其中一人服務之學校 (園)
為志願學校。
3. 教職員工服務學校若無附設幼兒園者,其子女則不具報名資格。
(四) 法院裁定收養認可前(試養階段),準收養人設籍本市,收養童不以設籍本市為
限。
(五) 居留本市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之特殊教育需求幼兒。
(六) 報名檢附文件請詳閱附表2:報名檢附文件一覽表。
參、 各階段規定及期程
一、 報名簡章公告網站:
(一) 本局網站(https://www.ntpc.edu.tw)電子公告區。
(二) 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kidedu.ntpc.edu.tw)首頁。
二、 特殊教育幼兒優先入園作業:依指定時間報名、公告缺額、分發及報到。
(一) 報名時間:114 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需求幼兒優先入園提供2 個報名區間,請家長
擇一時段辦理。
1. 113 年 12 月 2 日至 113 年 12 月 13 日止,至本市各公立高中、國中/小附設幼兒
園報名。
2. 113年12月16日至113年12月31日止,至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秀山國
小)、三重分區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厚德國小)、新莊分區學前特殊教育資源
中心(成州國小)、板橋分區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文德國小)報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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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缺額公告時間:114 年 2 月下旬,請至本市幼兒教育資源網(https:
//kidedu.ntpc.edu.tw)/首頁/特教公告查詢。
(三) 志願異動:報名後至114 年3 月3 日(星期一)下午5 時止(異動志願以1 次為限,若
是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通知須異動志願者,不
在此限)。
(四) 教育評估與晤談:114 年 2 月 11 日至 114 年 3 月 3 日。(教育評估如果失約 2 次,
視同放棄本次鑑定安置申請。)
(五) 特教資格審查會議:114 年3 月12 日至114 年3 月19 日。
(六) 鑑定安置會議:114 年3 月27 日至114 年4 月2 日。
(七) 分發會議:114 年4 月16 日至114 年4 月29 日。
(八) 報到:114年5月1日下午4時前。(逾期報到視同放棄優先入園資格及名額)
三、 競額比序原則(按下列順序入園就讀,但相同資格者則抽籤決定之):
(一) 依6 歲(係指經鑑輔會同意暫緩入學者)、5 歲、4 歲、3 歲、2 歲之身心障礙幼兒
順序安置。
(二) 同年齡則以設籍行政分區、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身分優先順序安置(法定需要協助幼
兒: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施行細則第4 條第1 項規定,指幼兒入教保服務機構當學
年度符合低收入戶子女、中低收入戶子女、原住民、特殊境遇家庭子女或中度以上
身心障礙者子女情形,原住民幼兒不以設籍本市為限),安置順序如下:
1. 設籍該園行政分區之身心障礙幼兒且具其他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身分者(所稱行政
分區詳如附表1)。
2. 非設籍該園行政分區之身心障礙幼兒且具其他法定需要協助幼兒身分者。
3. 設籍該園行政分區之身心障礙幼兒。
4. 非設籍該園行政分區之身心障礙幼兒。
5. 居留本市非中華民國國籍、華裔之身心障礙幼兒。
肆、 其他注意事項及補充規定:
一、 本鑑定安置係指幼兒具有特殊教育需求者,故報名不等同於可優先安置入本市公立幼兒
園及非營利幼兒園。
二、 請考量接送方式與距離,慎選志願學校順序。
三、 倘報名幼兒於報名後遷籍(即未設籍於本市),經查屬實,則不予分發。
四、 依選填志願順序安置(第一志願額滿時,依志願順序安置於第二志願、第三志願)。
五、 家長無法出席分發會議時,可委託相關代理人出席,或由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就
家長填寫之志願進行委託處理,家長可於分發會議隔日至新北市幼兒教育資源網查詢分
發結果。
六、 若須抽籤決定安置順位,經唱名三次未到,則由鑑輔會代為抽籤,其結果家長不得異
議。
七、 若經安置原則比序後,無法安置於志願學校,且放棄選擇分發會議當日有缺額之學校
時,則不予優先安置,亦無法以「身心障礙幼兒」身份於一般生登記抽籤時優先登記。
伍、 其他
一、 報名工作
(一)受理報名:由本市各高中/國中/國小附設幼兒園受理特殊教育幼兒優先入園報名。
(二)各校應配合本市相關期程,進行特生缺額確認、回應報名家長相關疑問、協助需要協
助之家長進行報名,及於報名作業後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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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14 學年度學前特殊教育幼兒優先入園鑑定安置作業應依本簡章內容辦理,並將簡章
公告於各幼兒園網站或門口明顯處,如涉及幼兒個人資料部分,工作人員應負有保密
義務。
二、 分發及報到工作
(一)請學校(園)依公文時間出席分發會議並將個案資料袋領回,後續請務必聯繫家長至
學校(園)完成報到。
(二)請學校(園)依個資法將個案資料袋收妥,倘幼生放棄報到,請聯繫本市學前特殊教
育資源中心後,將個案資料袋寄回本市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地址:新北市中和區
立人街2 號)。